Article 14
In force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举行会议的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及有关部门,并在五日前提供有关会议材料。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会议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