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房的安全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出租房安全隐患需要多部门联合处置的,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执法事项清单和执法牵头部门由公安机关会同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明确。

Local Regulations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