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对物业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指导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

(五)组织物业管理相关人员业务培训;

(六)指导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人违规收费等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人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依法查处占用消防通道、毁损消防设施等行为。

公安、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防动员、城市管理、大数据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