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擅自设置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挪用、侵占业主共有部分收益;
(三)泄露业主信息;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五)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限制业主进出或者使用电梯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六)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七)无正当理由以断水、断电等方式阻止装饰装修施工,阻止装饰装修人员和材料进出物业管理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其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