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上年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情况和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执法情况公开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