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权限、标准等事项产生争议的,应当书面提交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行政执法主体与区行政执法主体之间,不同区的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就行政执法事项产生争议,应当书面提交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涉及国家、省驻穗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