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对其合法性进行前置审查并统一编号。未经合法性审查并统一编号的,不得发布实施。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暂行或者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未向社会发布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确保数据内容准确、更新及时和公众查询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