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制定或者调整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专项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三)制定或者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批准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提前报废或者转让行政事业性单位重大国有资产,制定或者调整市、区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方案;
(五)批准或者调整大型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企业以及垃圾填埋场、焚烧厂等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项目的规划选址;
(六)确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供水、燃气、教育、基本医疗、交通运输、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商品价格;
(七)确定或者调整社会保障收费标准和待遇标准;
(八)确定或者调整行政组织、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九)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和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