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系统向规划、建设、国土、房屋、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不可移动文物的名单及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相关信息,向规划、建设、水务、交通、国土、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的有关信息。
市科技、信息化、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文物执法机构提供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信息。
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登记时,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注明该不动产属于文物。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系统,将办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转让、抵押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的信息提供给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卫星遥感系统监测到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周边环境变化的资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系统,将办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作为经营场地的商事登记信息提供给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