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

禁止砍伐、迁移古树名木。城乡建设在规划编制和选址时,应当采取措施避让古树名木和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禁止砍伐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

因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古树名木迁移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确因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迁移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或者确因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原因需要修剪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应当向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