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依法安排专门用于援助妇女就业资金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依法安排妇女进行妇女病检查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安排救助资金保障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违法行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职责,或者互相推诿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