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

(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金属冶炼、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

(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机械制造、建材、电力、交通运输单位、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

(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鼓励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未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