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依法保护经营主体的财产权利、经营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和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对经营主体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本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为经营主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尽可能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