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银企合作,建立完善常态化政银企沟通机制,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可持续、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利率定价机制,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提高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和首贷比例,降低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度。
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鼓励综合应用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手段,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能力,为经营主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担保服务。
完善本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功能,整合共享市场监管、司法、税务、不动产登记、水电气、公积金、社保等涉企信用信息,为经营主体提供融资综合信用服务。
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支持经营主体通过依法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