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制造的电梯质量负责,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了解、记录,为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电梯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并且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