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水资源保护规划;建立部门联动、重大事项会商、信息共享以及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体系等机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定期调查评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职责,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巡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鼓励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义务,落实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