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演练。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事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按规定报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