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低空飞行活动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

(二)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

(三)未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四)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五)投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

(六)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

(七)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

(八)非法收集、处理、利用、泄露个人隐私数据;

(九)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泄露国家秘密,非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

(十)关闭位置信息飞行;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