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除依法无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的情形以外,组织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级服务平台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并提供无人驾驶航空器依法登记的相关信息,经批准后方可飞行。
组织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提出飞行活动申请获得批准的,应当将相关信息向市级服务平台备案。
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的申请人,可以依法提出临时飞行活动申请。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