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具备符合运行要求的通信、导航、监视等能力,依法取得适航许可。依法无需取得适航许可的,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体标注产品类型以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信息。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
涉及境外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法进行国籍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