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自治区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占用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占用一般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