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对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鼓励单位和个人结合本地区人文元素、历史文化、自然景观等,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拓展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湿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态管护岗位选聘机制,优先安排湿地所在地及其周边原住居民参与生态巡查看护等工作,并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支持当地居民通过社区共建、协议保护等形式参与湿地管护。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