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全国湿地保护规划等科学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