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商事调解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合作区法律事务局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内部治理不规范、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相关制度;
(二)商事调解员名单、商事调解规则等未向社会公开;
(三)未组织商事调解员参加岗前培训;
(四)泄露调解过程中获悉的信息、调解结果。
商事调解组织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合作区法律事务局应当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