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商事调解组织在合作区开展的商事调解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商事调解,是指在依法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主持协调下,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友好解决商事领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调解活动。与人身关系、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劳动争议有关或者其他依法不适合商事调解的纠纷除外。

本条例所称商事调解组织是指在合作区依法成立,提供商事调解服务的非营利法人。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