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约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四)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