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案件有利害关系;
(二)担任过该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证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三)曾经参加过同一案件鉴定事项或者为其提供过咨询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回避,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决定。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另行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