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原登记事项,由司法鉴定机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或者某项司法鉴定业务不具备执业条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机构停业或者该项鉴定业务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1年。整改后,达到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执业;达不到法定条件或者未申请整改的,予以注销登记并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