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衔接工作。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非诉讼途径,也可以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等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