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应当完善档案利用的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档案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积极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提高档案服务质量、档案开放率和利用效率。
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同级国家档案馆整合民生档案资源,建设民生档案跨馆共享服务平台,便利民生档案查询利用。
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应当设置专门的档案利用接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提供服务。
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国家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