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涉及数据出境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数据出境的规定。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时主动向海关申报核验,并按照出境申请审查批准意见,妥善保管、处置出境的档案或者复制件。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