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国家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期限。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或者销毁档案。
由于单位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经协商可以提前交有关档案馆保管。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