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对实行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时,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说明,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统一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重要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给予反馈。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继续修改,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