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汇总、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二)收集、整理社会各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

(三)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反馈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四)起草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修改情况的汇报等材料草稿;

(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通报地方性法规案审议情况;

(六)其他审议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