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具体实施对市(地)县(市、区)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对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责任约谈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