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检验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