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节约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建立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综合运用自查、抽查、核查等方式,持续开展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督导检查本级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