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制度,当发生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异常波动时,应当及时将粮食市场有关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并逐级报告至省人民政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粮食市场秩序,落实应急任务。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