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采取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防护、农田输配电、地力提升等措施,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指导粮食生产者采取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有关高标准农田建设保障机制,加大投入和管护力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合理保障管护经费,完善管护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生态环境保护,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科学、规范推进农田防护林建设,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扶持力度,支持推广绿色、高效粮食生产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