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