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建设单位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的;

(二)建设单位已交付业主户数比例达到50%的;

(三)自交付首位业主之日起满二年且已交付户数比例达到30%的;

(四)公有住房出售给个人的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的。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