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Amended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项目承接查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三)按照职权划分监督管理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指导和督促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

(五)划分物业服务区域;

(六)组织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调查,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七)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检查,征集、考核、评价、汇总、核查和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工作,并接受查询;

(八)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九)定期培训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