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要求;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停车费等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

(四)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五)物业服务用房;

(六)物业的养护和维修要求;

(七)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八)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

(九)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财物的移交方式;

(十)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十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视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业主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