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的物业服务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或者现房销售三十日前,在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应当听取当地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服务区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