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物业管理委员会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社区党组织代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和业主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业主推选不能达成共同意见的,可以由社区党组织推荐产生。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业主代表推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管理委员会持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成立证明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