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设置其他建筑设施的,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以及从事其他影响河道和堤防安全的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