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市地方性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市地方性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委员会,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审查、联合审查。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