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当就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专业性较强、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论证、听证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听取基层群体代表、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或者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