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使用集体资产,尊重农民生活习惯和方式,发展符合农村特点的居家养老服务。

支持以农村幸福院、村级邻里互助点等为依托,构建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网络。支持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对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和居家养老家庭提供养老服务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