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分区分级合理规划设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优先设置在建筑物地面最低层,有独立的出入口,二层以上的应当配置电梯、升降设备等便利辅助设施,与周边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设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整合资源,制定优惠措施,引导、支持将具备条件的闲置房屋、场地、设施等资源进行改造,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